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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第七中学教职工请假制度
发布时间: 2017-09-12   被阅览数: 2773 次   作者:    来源: 办公室

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更好地服务于教学和学生学生强化广大教职工的岗位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十二中学教职工请假制度,具体如下:

一、基本要求

教职工因病、因事需要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原则上由本人填写假条办理请假手续,确系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由家属或委托他人代办请假手续;无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得捎假或电话请假,否则视为旷工。假满到期后应及时在请假处销假,否则视为旷工。

二、具体规定

1、病假: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可请病假。请假3天以内者,须由教职工本人在业务校长处填写假条,办理请假手续。3天(不含3天)以上者,须由教职工本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在业务校长处填写假条,报学校校长审批。

2、事假:教职工有事时应尽量安排在公休日,因事必须亲自办理时可请事假。事假审批程序同病假。

3、婚假:依据安徽省最新规定,教职工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教职工结婚原则上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进行。

4、产假:依据安徽新计生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女性职工可以请产假158天。产假在假期(法定节假日、寒暑假)者,不予补假。

5、丧假: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教职工本人或家属申请并办理请假手续,可请丧假1-3天;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6、公假:教职工根据上级有关部门通知或本单位指派外出参加会议、学术讲座(交流)、理论学习或业务培训以及出外学习考察等活动,可凭文件或通知办理请公假手续。

7、部门负责人及班子成员一律在校长处请假,在办公室登记。

8、本规定中的请假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在岗的教职工。

9、本规定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经学支部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执行。

                                                                      201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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