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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16-10-12   被阅览数: 3641 次   作者: 张晨    来源: 总务处
 

铜陵市教育局   铜陵市财政局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07337号)、《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内容:

    (一)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农村学校学生及城市学校农村户口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继续对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并向农村一年级新生免费提供《新华字典》,纳入到免费教科书范畴;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免除作业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二)继续提高补助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

    (三)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将校舍抗震加固纳入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第三条 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学杂费等具体标准:

    (一)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学生、城市学校农村户口学生和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农村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全面取消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地方教材,地方教材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学校图书资料建设范畴。

    (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具体标准为:农村小学625/.年,农村初中825/.年(含25/.年取暖费补助)。在校生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安排公用经费和学校取暖费补助等。

    (三)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并补助学校公用经费。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补助标准。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城乡统筹,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学杂费、公用经费补助标准由2015年小学每生每年264元、初中每生每年375元分别提高到625元、825元(含25/.年取暖费补助)。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落实中央取消对城市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奖补政策。

    (四)城乡低保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生4/天,中学生5/天,学生年在校天数按250天计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定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平均贫困面,各地要合理确定本地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切实提高资助的精准度,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和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在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

    (五)加强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接受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费保障。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所需资金按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担政策执行。

    (六)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维修改造单位面积补助基本标准为每平方米800元,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与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资金要统筹安排实施。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市建立。

第二章 范围对象

 

    第四条 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补助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免费提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含正版学生字典),对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实施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第五条 高校附属义务教育学校按属地管理原则与所在地区同步实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所需资金中,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部分拨付到各市、县(市、区)后,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到学校;市、县(市、区)承担部分按“属地负责”的原则予以保障。

    第六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更不得要求捐资助学或摊派其他费用。

    第七条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本着“强化政府义务、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完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相关手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同等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

    第八条 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统一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各地要按照现行政策足额落实。民办学校在获取财政、教育部门核拨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后,等额减收在校生学生学杂费。

第三章     经费分担

    第九条 农村学校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城市学校农村户口和低保家庭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资金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农村学校公用经费和城市学校免学杂费、补助公用经费资金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具体为:农村学校扣除省级以上资金后,由县区分别承担;城市学校在扣除省级以上资金后,铜官区所辖学校由市、区财政按82比例分担,郊区所辖学校由市、区财政按73比例分担;市直学校(含企事业办学)由市财政承担。城乡学校免作业本费由市、县(区)财政分别承担。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县(市、区)按照55比例分担,地方提标扩面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各地应承担的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要按照现行政策足额落实,同等享受,民办学校在获取财政、教育部门核拨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后,等额减收在校生学生学杂费。已全额收取学生学杂费未等额核减的,须将等额核减部分资金补助到学生。

    第十条 提高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农村、城市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基准定额按6000元执行。所需资金按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担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各县(区)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超过中央和省级安排部分由各地自行承担。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市建立,所需经费由学校所属市(区)统筹安排。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依法规范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切实加强在校生学籍管理,对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的义务教育学生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应负责,不断完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清理和更新,并与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协同一致,严格把“具有学籍并在每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数”作为教育事业统计的对象,切实保障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学生数与学籍数的统一性。

    第十三条 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落实对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县域内相关补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薄弱学校倾斜,保障规模较小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第十四条 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具体参照《安徽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6478号)执行。补助经费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双审核”和“双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补助经费支出的审核把关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第十六条 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制定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事项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正版学生字典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委托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组织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配发给义务教育学生,具体采购办法按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056号)和《关于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教基〔200723号)执行。推进免费教科书的循环使用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教育局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改革实施情况,列入对各县(区)教育局年度重点工作考核内容,并将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用经费使用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县级教育部门要联合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所属义务教育学校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逐步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对各单位在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过程中出现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等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铜陵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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