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义务教育经费保障
(一)实施内容
1.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和城乡建档立卡家庭、低保家庭学生免作业本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建立中央、省、市、县(区)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2.免除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5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975元,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共同分担,其中,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地方承担部分省与市、区分担比例为6:4;市、区(不含下划初中)分担比例为5:5,下划初中由区在划转经费中安排。
生均公用经费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学校所属市、区分别全额承担。
3.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和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在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学校取暖费补助(每生每年25元)等政策。
4.免费提供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免除作业本费。免费教科书及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中央承担。城乡学校建档立卡家庭、低保家庭学生免作业本费由市、区财政分别承担。
5.补助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市、区按照5:5比例分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定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贫困面,各地要合理确定本地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切实提高资助的精准度。
6.城市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市建立,所需经费由学校所属市(区)统筹安排。
(二)范围对象
1.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惠及所有城乡义务教育学生,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覆盖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更不得要求捐资助学或摊派其他费用。
二、幼儿资助
全面落实幼儿资助政策。督促各普惠性幼儿园对接受学前教育的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资助。具体资助标准由我区结合实际确定,区内标准统一。其中,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在园幼儿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000元。同时,各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